自家宅基地有走道一条,现由于拆迁他们只赔偿现有建筑面积,对于此走道给出的的答复为集体财产,但我家有分家单可作为证据,并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请求贵帮办帮忙解决。
谢谢!
尊敬的潘德阳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你家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使用权证载明的位置、面积等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