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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张    提问时间: 2011-03-22 10:04
 标题:离婚后能否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内容:

    因购买第3套住房限于国家政策,二人办理离婚,双方私下签署简易协议并签字,协议中只针对第1套住房(婚后购买,男方公积金共同还贷,现已还清,房产证男方名字)做出说明,即:房子折合60万元女方,孩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电器、家具折合2万元。对第二套住房(后婚购买,男方公积金共同还贷,现还在还款。该房对外出租,每月租金1700元。)及期间又购车1辆(贷款购,未还清)、家庭其他财产均为做出说明。

    由于男方脾气暴躁,吵架时对女方多次实施暴力,故女方不愿和其共同生活,现实事已经离婚。请问:

    1.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第2套住房、家庭财产、车辆等女方能否进行分割?

    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在男方无力支付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3.从协议签署日开始的法律诉讼时效是多久?

    4.女方还能获得什么其他的经济赔偿吗?

    备注:第3套住房是离婚后女方按揭购买,夫妻共同还款。

回复部门: 婚姻家庭    回复时间: 2011-03-22 16: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小张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面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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