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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天津市南开区,在1990年通过落实知青政策把我的一个外甥(1976年出生)的户口由外地迁入我的户口
,多年来他一直没在我这里住过,一直住在他的老家河北,近十几年来也没有了来往,现在听说公产房置换必
须户籍所有人签字。我告知他把户口迁走,他只是口头答应,就是不迁走,现在已经影响到我的房屋置换了,
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能让他把户口迁走。我问过法院,法院说没有法律依据,无权受理,户口是公安局的事,
公安局说我们也没权利让人家迁户口。现在他的父母已经去世,两家关系因为琐事已经很僵,我想走诉讼,法
院不受理,有人说只能调解解决。如果能够调解的话,我会这样为难吗?,
我觉得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由法律来解决人们的争议,用法律来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
律保护不了人民的合法权益,那我们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护呢???。希望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能尽快改变这
种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这种情况为好呢?
其一:关于公产房置换必须由户籍所有人签字。这个规定应当改变为:由所有的公产房实际居住人签字,如果承租人还活着和出租人有法律关系的应当只有承租人,其他人和出租人没有法律关系。
其二:近些年出现了许多户籍挂靠问题,人户分离问题,这不但给个人造成很多矛盾,给户籍管理也带来了很多麻烦,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户口登记条例》已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希望能尽快出台新的《户口登记条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其三:做为律师应当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在法律问题上建言献策,无法可依就和稀泥是不可取的,应当做健全法制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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