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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一草民
提问时间:
2011-03-16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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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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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006年6月,我在河北省廊坊附近农村(原籍)购买一处当地农民旧的房屋及宅基地共550余平米,价格一万六千元。由当地村委会为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书,盖了公章,将宅基地使用证书给了我(但没过户)。后我对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增修了一些附属设施。现卖方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我返还房屋。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依据为何?数额怎样介定?如双方协商不成,诉诸法律,我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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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1-03-16 12:54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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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的网友您好:
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我认为您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如果您当时购买房屋时是当地的村民,那么您可以起诉,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配合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您当时不是本村的村民,那么您可以要求他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赔偿您的损失,包括您增加附属设施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情况可以再次留言或来所里咨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感谢您的参与。
张琳娣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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