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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孙张亮    提问时间: 2011-03-14 20:11
 标题:地采暖漏水,非业主造成,赔偿问题。
内容:

    红磡房地产高层的房子,2010年6月收房。收房时及铺大地砖,供暖前均做了打压,未发现异常。但是在供暖期开始后的近2个月时接到物业的电话,说我的房子客厅漏水至楼下(底商---盖房的民工租住)。随后地采暖的到我家检查,初步确定为地采暖管破裂造成的,至2011/1/17到2011/3/14日客厅的暖气一直未使用。

    2011/3/7地采暖施工方与本人达成协议,先破大地砖,再找出问题的地采暖管,最后确定责任方。在砸了11块大地砖后发现破漏点,初步认为是由于地采暖管铺设完成后,业主收房前,此房临时住的民工不正确使用电炉导致的。

    2011/3/13 红磡物业负责人到现场确认及商讨维修事宜。 该负责人同意地采暖施工方的判断:为民工不正确使用电暖炉造成的。 并承诺对此造成的地采暖管维修,破砸地板,墙角爆皮进行修复和对业主误工损失进行补偿,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任何补偿了。

    请问,能否对该物业索要精神补偿?金额大概多少?

    谢谢!

[附件1]

回复部门: 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3-15 22: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以您叙述的情况,不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故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吴育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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