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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王强    提问时间: 2011-03-14 14:55
 标题:房东出租普通民房不诚信
内容:

    2008年,一城乡结合部有一民房出租,很破旧,我承租做店面房,与房东协议,合同是一年一签,房东口头承诺会一直租给我做生意,以后每年房租根据周围相邻店面房租金的情况调整,我相信了房东的承诺之话,自己装修该房屋,里面的地面不平:泥地、油污,墙上洞多、裂缝多、油污多,门、窗坏,自来水水管坏、电灯、电灯线路坏,房梁等灰尘厚几层;我花大量时间、人力、找电焊工、泥挖工、木工、油漆工买材料整理房屋,请师傅换坏的门,补墙洞、墙裂缝,填充室地面、铺地平,装电线电灯,清理灰尘、油污等;浪费了几十天才搞干净做生意,一年又一年,做了三年。

    今年房东不肯继续签合同,要涨价,可邻居这几年都不涨价,我的店本来租价就比别人高,房东不顾当初承诺,本地行情不管,别人房租不涨他独涨,我不同意房东叫我走,叫我把装修的门等东西拿走;房东意思;书面合同没有写补修房子有补偿,一分钱不补偿叫我走。我是农民,文化少,上了这个房东的当,我恨房东无情,难道我血本无归了。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1-03-14 23: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强网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您可以依照该条规定,与房主协商解决装修补偿问题。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程新霞律师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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