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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田田    提问时间: 2011-01-24 14:05
 标题: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

    08年6月两人共同出资买房,首付款和押金以男方名义而付,购房合同也是男方一人所签,将来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共付总房款的50%,男方10万,女方7万。男方于09年1月给女方立过借据一份,但并未实际履行。两人09年10月登记结婚,另立有一份财产协议(电子打印),日期为领证当天,双方均未签字,此协议手写部分仅为女方的身份证号,为男方所写,背面有2010年8月男方给女方的手写信。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还未下发。

    请问:

    1,如果现在提离婚,是不是不分谁为主动,谁为被动?主动方要为被动方补偿?

    2,在房产证未发放之前,房子可否买卖?此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资产吗?因婚后共同还贷,能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吗?房产如果划分,女方会享有多少?

    3,和结婚登记日期同一天的协议算婚前还是婚后?如上所述,这份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4,从借款和共同出资两个角度出发,您觉得我能以哪种方式去做?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回复部门: 婚姻家庭    回复时间: 2011-01-24 15:4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不存在谁为主动被动的说法,房屋在取得产权证之前是不允许买卖的,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我认为该房屋为男方的婚前财产,您双方签订的协议因为双方没有签字应该是无效的。对于您所说的借据您要看一下是否有还款时间的规定,如果有的话该借据的时效为两年,如果没有的话则无两年时效限制。您双方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您可以根据借据向其索要您的出资七万元。

    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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