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08年6月两人共同出资买房,首付款和押金以男方名义而付,购房合同也是男方一人所签,将来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共付总房款的50%,男方10万,女方7万。男方于09年1月给女方立过借据一份,但并未实际履行。两人09年10月登记结婚,另立有一份财产协议(电子打印),日期为领证当天,双方均未签字,此协议手写部分仅为女方的身份证号,为男方所写,背面有2010年8月男方给女方的手写信。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还未下发。
请问:
1,如果现在提离婚,是不是不分谁为主动,谁为被动?主动方要为被动方补偿?
2,在房产证未发放之前,房子可否买卖?此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资产吗?因婚后共同还贷,能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吗?房产如果划分,女方会享有多少?
3,和结婚登记日期同一天的协议算婚前还是婚后?如上所述,这份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4,从借款和共同出资两个角度出发,您觉得我能以哪种方式去做?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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