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建忠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是的,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你公司债权不能完全实现;但可随时有钱随时执行;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取证让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2、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协议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不会同意这种方法,这样会把原债务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变为新债务人个人承担的无限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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