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花木清水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偷录的对话录音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偷拍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录音录像等)取得,能作为证据使用。你将与原公司副总,人事经理的谈话进行录音,并不损害该司副总,人事经理的个人隐私,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您提供的信息有限,这里没办法给您做最后能否胜诉的判断,如果您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