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开公司的李某,与合伙企业主孙某经常有业务联系。李某向孙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的会计去孙某处还款15万。孙某当时找不到借条,就把15万元收下,并出具“今收到李某15万元的欠款”,李某的会计没仔细分辨,把欠条收下就以为没事了。现在孙某拿着15元的借条起诉到法院。一审时,李某觉着无所谓就未去法院,结果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李某败诉。二审,李某虽然到庭并提供了相关的人证、欠条等相关材料,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一审判决,认为借款与欠款并非同一法律概念。 请问各位大律师,我们怎么才能把此案解决好?我们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呀!
stef(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对本栏目的关注。
现在有两个方案供您选:一是走刑事,告孙某诈骗;一是向高院申请再审。
谢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