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钰网友
您好,对您的提问答复如下:
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对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起点的计算标准不一,有的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开始起算;有的从受害方出院日开始起算;有的从受害方定残日开始计算;有的从交通队调解终结后开始起算;但是根据您所述的案情,我认为您的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分析如下:
(1)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受害方是在2009年11月份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日开始计算时效,应在2010年11月提出诉讼,所以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从受害人出院日开始计算,虽然受害人是在2010年2月份出院的,但并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说,2月份出院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即2010年4月份以后),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3)从受害人定残日开始计算,虽然受害人是在4月中旬定残,有可能适用上述诉讼中止的规定,但即使适用诉讼中止,也只能在定残日后连续计算6个月,即到2010年10月中旬时效届满。所以,现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4)从交通队调解终结开始计算,交通队11月份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队经过为双方进行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合意,应该为双方出具调解终结书。受害方可以在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所以,您需要看下有没有调解终结书,如果有的话,看有否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分析,您的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比较大。此外,提醒您可以搜集下在2010年11月份之前有否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相关证据,例如是否有过书面材料要求对方给付赔偿款,如果有的话,且确定对方已经收到,就可以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就有可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了。
感谢你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元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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