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尊敬的马娅妮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北京市出台的这个政策,在法律上经不起推敲,本律师认为,您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201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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