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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临近加班四天 工资加班费至少要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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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渤海早报  作者:  2010-09-17 16:31:34  编辑:张令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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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公司补发2004-2005年的加班工资 ·要公司补04年-05年加班费 是否有时效问题

  天津北方网讯:中秋、国庆临近,这两个节假日被人们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不过,还是有不少人需要在两节期间坚守岗位。那么,这段时间加班的话,加班工资怎么算?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公布了2010年中秋节、“十一”休假期间加班工资的支付方法,中秋、国庆两个假期的法定节假日共四天,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计算,这四天都加班的话加班费至少要拿507.6元。

  双节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若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计算:920÷21.75天×300%×4=507.6元。

  中秋节、“十一”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另一类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为休息日。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与此同时,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劳动者,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另外,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息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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