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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即将实施 惠及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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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2010-07-22 09:57:35  编辑: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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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观众、网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年5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这是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实施。今天我们请到了市农委沈欣副主任,重点解读《条例》的有关内容。沈主任,您好!

  沈欣: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沈欣

  主持人:沈主任,《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农民教育培训法规,标志着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将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沈欣:《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一是中央连续7年出台的一号文件;二是2007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三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都提出要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可以说,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指明了方向,奠定了立法的政策基础。

  第二,市委市政府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核心问题是增加收入,要提高农民的收入,就必须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每年都被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人才工作要点、民心工程等,应该说,这为条例立法奠定了扎实的组织保障。

  第三,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备了立法的条件。近年来,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到2007年9月,利用3年时间,实施红色、绿色、蓝色、经纪人、村干部五项工程,培训100万农村各类劳动力,简称“351”培训工程。通过三年培训,有111万人次参加了各类技术技能和学历教育培训,有7万多人取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重要成果,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在此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又决定从2008年到2011年,利用四年时间,实施农民素质提高工程。重点开展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核心的四大类十个专项培训工程。为统筹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工程涵盖了组织、宣传、农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共青团、妇联等十多个部门参与,为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开设了303个专业课程,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培训需求,初步建立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目标任务、组织推动、教育培训、政策保障和考核评价五大体系,目前已培训农民达34万人,其中有24万人取得了国家和市颁发的各类证书。加快了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虽然,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实施农民教育培训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教育培训工作缺乏统筹规划、经费投入保障缺乏长远安排、教育培训体系能力薄弱等问题。

  以上都为加快我市农民教育培训法制化进程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把培育观念新、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放在基础性、战略性的突出位置。制定《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为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规范和保障,对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主持人:下面请您重点介绍一下《条例》的相关内容。《条例》对接受培训的农民范围有何规定?

  沈欣:《条例》对接受培训的农民范围有了扩大,不仅包括本市农民,也包括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达两年以上的外地农民。这主要考虑到,随着我市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外地农民在天津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农民为本”的思想,将对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主持人:《条例》对农民教育培训的发展规划、培训计划和经费都进行了哪些规定?

  沈欣:《条例》中明确,“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这一规定可概括为“发展有规划、培训有计划、经费有保障”。

  主持人:沈主任,请您再重点介绍一下培训的经费保障问题。

  沈欣:在这方面,《条例》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一是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二是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三是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由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农民自行缴纳学费的,《条例》中也说明: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需要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在这些方面,将来还要依据条例,出台具体的细则,更利于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主持人:对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条例》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沈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是有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实践、实训基地。依照前款规定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主持人: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他们都要履行哪些职责?

  沈欣:《条例》明确,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教学管理活动,制定科学、规范、实用的教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档案,为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提供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实践、实训基地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技示范户、农业种养大户、农业示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接收参加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实习操作。

  依照前款规定接收教育培训实习操作人员的,由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此外,第十七条还要求,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夜校或者现场示范教学开展课堂教学、示范实习、岗位实习,提供就近培训服务;应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并逐步完善远程教育培训系统。

  主持人:沈主任,为保证农民安心、放心的选择自己想学的技术,在农民自主选择培训、取证上都作了哪些规定?

  沈欣: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和教育培训的内容,同时也要求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关技术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接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主持人: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农民,《条例》规定了哪些优先政策?

  沈欣:这个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农业生产中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依法具备借款条件的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等。随着天津农村经济的发展,将来可能还会制定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主持人:沈主任,《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最后请您谈一下我市将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条例?

  沈欣:好的,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谈点想法。

  农民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工作,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事,需要政府、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推进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的深入开展。《条例》对涉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农业、人力资源、教育、发展改革、新闻宣传等部门都做了详细分工,明确了职责,这将进一步促进部门优势整合互补、资源共建共享。另外,《条例》在组织实施方面,对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也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将使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于推进我市农民教育培训事业长远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具体做法:一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胜玉同志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抓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二是依据《条例》的有关内容,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三是制定《条例》培训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培训,为条例实施奠定基础。谢谢大家!

  主持人:各位网民朋友,如果您想了解《条例》更多的内容,请您登陆由北方网、天津政务网联合举办的《政民零距离》栏目。再次感谢沈欣副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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