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赵**”留言:2007年因拆迁,由村委会统一缴纳了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3年参加工作后,又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保。请问退休后,我能享受哪种养老金待遇?
市人社局回复:《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