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规定: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梁**”留言:在外地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在天津买房时还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进行公积金贷款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规定: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津云新闻记者 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