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按照我市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孙**”留言:我公司的育儿假是按照季度进行休假,每季度2.5天,过期未休视为作废。我在2020年9月生下老大,2023年1月生下老二,目前正在老二的产假中,产假休到6月20号,按照公司制度,6月底第二季度的育儿假就会作废,所以我申请从6月21号开始,将两个孩子共计5天,第二季度的育儿假休掉,却被告知产假期间的育儿假需要折算抵扣掉,我休产假的第二季度是没有育儿假的。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政策法规?可以进行折算吗?
市卫生健康委回复:按照我市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第二个子女1周岁前,您可享受育儿假十日。(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