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无其他附加条件。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李*”留言:以绩效考核为休年假的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无其他附加条件。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请病假分别达到一定天数,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无其他扣除条件。因此,没有带薪年休假与绩效考核等挂钩的法律依据。(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