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孙局长,小区物业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人员是否适用《实施意见》呢?
孙连凯: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物业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的保安员;另一类是由小区物业自行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服务的保安员。所以说,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的人员,无论称谓如何,都是保安员,都适用《实施意见》。为此,今年7月10日,市公安局会同市住建委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对小区物业保安员的管理要求,确保保安员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文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