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连局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职责是什么呢?
连东青: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充分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管理原则上不改变受托金融机构的人事、党建、业务监管等现行管理机制,但受托人要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科学、规范设置管理金融资本的内设机构与人员配置,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既管金融资本又管实业资本的原则,避免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管理交叉、风险相互传递、相互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受托人应注重推进董事会建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