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学华: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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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20-08-13 09:12:54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 郝学华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郝学华做客天津政务网,向大家解读《条例》的有关内容。郝主任,您好!

  郝学华: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郝主任,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好吗?

  郝学华:好的。生活垃圾管理事关城市运行安全,事关城市品质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为我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衔接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2017年3月,国务院要求包括我市在内的46个重点城市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这为我市推动落实《条例》打下基础。三是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天津的需要。四是解决生活垃圾管理新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也不断增加,我市常住人口1500余万,日产生活垃圾约1.2万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垃圾增长量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此外,2018年机构改革后我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部门职能等均发生较大变化,现有文件规定已不适应生活垃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细化管理措施,指导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郝学华: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成效:一是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完善。建立了市、区两级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协调指挥系统,市、区两级协同联动体系不断完善,横向联动、互比互看的工作氛围逐步形成。二是示范片区创建扎实推进。截止目前,建成区覆盖居民户数达到267万户。全市建成130余个精品示范小区、30余所精品示范学校,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5217家公共机构实现基本全覆盖。三是党建引领作用明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形成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志愿者等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截至目前,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人数累计117.94万人次,志愿者人数累计52.1万人次。四是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以“两报两台”主流媒体为主阵地,充分利用公众微信号、微博及地铁显示屏等新媒体,广泛传播垃圾分类知识。全市开展入户宣传累计达到259.11万次,提升了居民普及率和知晓率。全市3669所各级各类学校已将垃圾分类纳入教育教学体系,覆盖率达到94%。建成了市级垃圾分类处理培训展示中心,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和平、河北、宝坻等区建设了区级垃圾分类宣教场所,向市民群众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推广垃圾分类新时尚。五是分类处理体系稳步前行。各区按照“四分类”要求更新、购置一批专用运输车辆,收运能力大幅提升。按照“就近就地”处理措施有效弥补了厨余垃圾处理短板,截止目前,已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40余座,设计处理能力150吨/日。建设了48个有害垃圾暂存点,实现了有害垃圾与危废收运体系的无缝衔接。

  主持人:郝主任,《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郝学华: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参照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烟头、被污染的纸张、一次性餐具等。

  主持人:我市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处罚呢?

  郝学华:为使《条例》真正落实到位,我市根据2020年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或者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借此机会,我们提醒市民和垃圾收运单位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条例》,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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