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红: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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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20-01-21 10:09:56

  主持人:支出型救助中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是什么呢?

  刘丽红: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一)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

  (三)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同时,《办法》还规定,如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主持人:刘局长,我市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临时救助呢?

  刘丽红: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实施救助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为了提高临时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我们将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操作流程。

  主持人:困难群众享受临时救助后可以再申请救助吗?

  刘丽红:临时救助是一种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也可以协助申请人向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寻求帮助。

  主持人:刘局长,下一步,民政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好《办法》呢?

  刘丽红: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人格尊严和家庭长远发展,也直接关系着社会大局稳定和人心向背,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下一步,我们要通过深入开展系列活动,用实际行动践行“聚焦困难群众之所需,解决困难群众之所急”的宗旨,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根基。一是组织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办法》中具体条件、申请方式、审批流程等内容,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让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做好政策培训。组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街乡镇负责此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依托天津市“救急难”服务平台系统,实现在线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之间、社会救助职能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实施困难群众急难救助事项的网上转办、急事急办,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三是加强督导。要通过定期巡视抽查、电话查询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形式,了解掌握《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刘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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