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 魏广勇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魏广勇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解读《条例》的有关情况。魏主任,您好!
魏广勇: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魏主任,首先请您介绍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好吗?
魏广勇:好的。长期以来,政府投资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一直没有一部完整详实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造成政府投资过程和领域中出现一些问题。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政府投资工作,根据市领导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专人进行调研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起草形成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是首部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也是我市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市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制定新《条例》,将我市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长期以来我市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魏主任,《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呢?
魏广勇:(一)明确约束政府投资范围,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创造条件。《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的市场。
(二)严格界定政府投资方向,为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政府投资补短板作用提供基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对标新发展理念,我国现阶段投资需求潜力仍然巨大,并对投资方向和结构提出更高要求。《条例》紧扣时代主题,将党中央关于补短板、防风险等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一是要求市级政府投资要聚焦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二是强调对防范风险、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加强预算约束,不得通过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这些制度设计,就是要在“有所为”上体现政府投资在新时代的功能价值,发挥好政府投资对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等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提升管理能力。强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宏观层面,政府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政府投资规模和结构的统筹决策。如《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微观层面,就是为促进具体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严格化提供一系列刚性制度。
(四)严格项目和资金规范管理,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刚性约束。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条例》将其规范调整的项目划分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侧重于对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直接管理,其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相结合;对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侧重于资金的管理,不过多干预项目具体的决策和实施。对项目的管理,体现在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监督上;对资金的管理,体现在各类投资方式的规范和确立投资年度计划这一基本手段上。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推进改革、深化实践提供方向和空间。《条例》以规范政府投资为主线、统筹兼顾各个方面。一是兼顾发展需要和条件,明确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二是衔接各方改革和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通过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三是删繁就简,着眼于对政府投资的普遍约束性和明文所不及的行政裁量领域的普遍指导性。这种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又为今后制度细节的延伸留下了空间。实践中要把握《条例》“可以做、应当做、禁止做”层次分明的立法特色,在遵循基本规范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