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郝学华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郝学华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规定》出台的有关情况,郝主任您好!
郝学华: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郝主任,那么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立法思路好吗?
郝学华:好的,《规定》是在2012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57号市人民政府令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大家知道,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社会治安、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照明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以前《规定》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美丽天津建设需要,城市照明不仅要亮化,还要美化;不仅要管起来,还要精细化,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在立法层面上提供更加充分的管理依据和制度保障。二是城市对景观照明的需求越来越高,在新建和改建上有很多制约瓶颈需要解决,比如业主阻挠施工问题、景观照明的规划问题、控制管理问题。对于功能照明,城市范围越来越大,照明基数越来越庞大,产权单位又多种多样,有政府建的,还有非政府投资的。这些问题,都需要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固化我市的成熟做法,用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主持人:郝主任,《规定》在立法思路上有哪些特点呢?
郝学华:《规定》在立法思路上最主要的特点:一是责任更加明确了。包括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区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规划、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在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上实现了突破。二是管理规范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总体来说,这次修订《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既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指示要求和建设美丽天津的实际举措。
主持人:新的《规定》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郝学华:《规定》虽然从体例结构上与原来老的规定变化不是很大,但修订的条款和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管理职责。《规定》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确保资金投入、专款专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这条从根本上确立了两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照明工作的领导职责。以前的规定没有明确区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造成各区行政主管部门上下不一致,使得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存在上下不对接、体制不顺畅问题,市级管理部门难以有效履行全市城市照明监督管理职能。新的《规定》明确了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解决区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缺失问题,理顺和完善了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
(二)充实完善了功能照明内容。原《规定》对功能照明设施的设置范围仅限于城市道路、广场、车站、居住区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不断增加,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隧道、居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三)明确了城市照明维护运行责任。我市城市照明采取的是建管分离体制,由于衔接上的问题,部分照明设施存在着事实上的管理缺失和缺位问题。新《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不同区域的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主体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就厘清了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责任,确保所有设施都有人管、管到位。
(四)提高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水平。当前是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现在都在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管理部门,我们也一直非常重视提高城市智能化管理工作。
我市城市照明设施量比较多,目前全市共有路灯功能照明设施24万基,灯具35.6万盏,中心城区景观照明设施1386余栋(处),灯具保有量121.78万盏(米)。为了更好地做好全市众多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的需要,新《规定》明确规定了本市城市照明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智能管理平台,对全市各类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