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进行调整岗位是否合法?应符合这些条件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北方网 作者:东丽区区委 编辑:赵莹 2019-01-22 10:10:00

内容提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天津北方网讯:《党群心连心》栏目网民“靳超”留言:我刚歇完产假,单位效益不景气要裁人,裁岗位,我原来是单位文员职位,现在要给我调产线工作,工资降低只有基本工资,这样合理吗?

  东丽区区委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实施细则》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未做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津云新闻记者 赵莹)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回复率  满意度
全部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回复率  满意度
全部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