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郝主任,《实施方案》中是如何规定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的呢?
郝恩海:《实施方案》确定要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审批项目质量和效率。
(一)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市建委组织专人,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审批事项,摸清底数,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并制定审批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以外无审批。
(二)下放审批事项。按照方便企业服务群众的办事原则,除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型工程外,全部实施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三)合并办理审批事项。《实施方案》要求,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步开展审查复核,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
(四)转变管理方式。《实施方案》明确,制定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目录,明确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的管理方式、内部征求意见的要求等内容。在优化规划征询机制方面,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五)调整审批时序。《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更加合理。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并纳入审批流程实施统一管理。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郝主任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