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李晓青”留言:和平区企业录用残疾人(有残疾证)享受哪些政策?录用残疾人时,有户籍所在地限制吗?
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回复:一、和平区企业录用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 1、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相应减免残保金 企业依法安置残疾人数应为全单位职工人数的1.5%。安置单机人比例不到1.5%的企业每年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5年起,残保金由区残联审核残疾人数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作,相关政策解释清咨询地税有关部门。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超比例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给予奖励。 超过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年经企业申请,由残保金征收单位核准,针对超额部分残疾人予以奖励。自2015年起残保金转由地税部门征收,残联相关奖励办法(津残工委办【2009】6号)暂停实施。待新办法出台后,具体发放事项另行通知。
二、和平区企业录用残疾人没有户籍限制,凡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均可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已作出相关沟通解释。(津云新闻记者 张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