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报道:老年人屡入营销骗局 律师支招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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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李昊旻 编辑:李昊旻 2018-03-15 07:22:00

内容提要:可能有些人会纳闷:为何一个简单的“会议营销”可以有如此大的魔力,能让省吃俭用大半辈子的老年人心甘情愿地倾囊购买?

  天津北方网讯:随着人们健康管理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保健品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但市面上种类繁多的保健品让不少市民挑花了眼。在这其中,一些老年人由于辨别意识较弱,往往成为了商家“关照”的重点。尽管各媒体关于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上当受骗的报道屡见不鲜,仍阻止不了他们的购买热情。在“津云”客户端、北方网推出的“3.15消费维权线索征集”栏目,近期就收到了这样的留言投诉。

  “神奇”保健品引发家庭矛盾

  2017年的某天,网民葛先生下班回家后发现客厅桌子上突然多出了十几瓶保健品,父母告诉他这是刚刚从外面买回来的药,既能降脂降压,还能减肥美容,甚至腿脚疼痛吃一粒都会见效。这药真有这么好的疗效吗?对于葛先生的质疑,他的父母显得极为反感。联想到老两口最近总是参加一些“健康讲座”,每次回来还都会拎一筐鸡蛋或者一袋面粉,葛先生意识到,父母有可能落入了“会议营销”陷阱。“做儿女的怎么劝都没用,他们仍会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然后就会掏腰包购买一些保健品,粗略估算已经花费了五六千元。”葛先生颇为无奈地表示:“虽然这些保健品都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查到生产批号,但长期患有糖尿病的父亲已经开始认为,只吃这些保健品就可以代替药物治疗了,这对身体将会带来很大的伤害。”

李先生向记者展示出母亲购买来的三无“保健品”

  无独有偶,网民李先生也因母亲深陷其中而苦恼不已。与葛先生父母不同的是,李先生的母亲参加讲座后购买来的‘保健品’却是典型的‘三无产品’。首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根本查不到生产批号,而且在“津云”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包装上印刷的生产厂家经营范围只有“饮料生产”这一项。李先生认为,钱虽然是小事,但如果母亲吃了这所谓的“保健品”后如果导致什么不良反映,后果将不堪设想。双方没少为此事吵架拌嘴,一次次的冲突,让母子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家庭关系也愈发紧张。

  “会议营销”愈发变得无孔不入

  可能有些人会纳闷:为何一个简单的“会议营销”可以有如此大的魔力,能让省吃俭用大半辈子的老年人心甘情愿地倾囊购买?葛先生介绍说:“他们以举办健康讲座、低价发放日用品,或是组织免费旅游为名将老年人集中起来,然后进行洗脑。”“津云”新闻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般销售人员会以极为热情的态度首先打消老年人的顾虑,然后以跳舞、唱歌甚至喊口号的形式让大伙儿互动起来,把气氛搞得热热闹闹。诸如此类的活动一般都和具体的产品无关,就是请所谓的“专家”讲授一些老年人的常见病和保健知识,而且并不会限制大家的人身自由。就这样,在潜移默化之中商家获取了老年群体的信任,让所有人都相信这就是一场单纯的公益活动。随后,商家再以各种夸大或是不真实的案例来宣传旗下的保健品,让老年人自愿掏钱购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销售人员甚至还会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线上方式为老年人普及健康知识,让“会议营销”变得更加无孔不入。

警惕微信朋友圈的会销陷阱

  由于“会议营销”并没有限制市民的人身自由,此外,销售方所选用的产品也多为市面上的正规保健品,仅是在使用效果上予以夸大宣传,甚至购买方有时还会偏袒销售方,这给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河东区常州道有许多保健品会销场所

  2017年7月13日,国家食药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7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现状及监管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正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已经形成初稿,其中对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欺诈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在会议营销中对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保健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夸大、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情况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律师支招:老年人误入营销骗局如何维权?

  对于经常出现的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上当受骗的经历,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任荟好律师认为,这种打着法律擦边球的销售模式,需要进一步引起市民的重视。以“虚假承诺药品不具备的功能”为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宣传,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后果。而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入刑。因此老年人或其亲朋一旦发现自己所购买的药品为“假药”,除了需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投诉外,也可以向公安部门咨询,以辨别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

  任律师借此机会提醒广大网民朋友,如果家里老人遇到了同类情形,不必过度惊慌,应确保做到如下几步:1、保留原始票据资料。这里指的票据资料包括商家的收款收据、宣传册、药品功能简介等;2、避免现金交易。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款项;3、寻求法律帮助。老年人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与消费者协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或部门联系,争取尽早挽回损失。

  采访的最后,两位网民向“津云”新闻记者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如今,老年群体大多缺少子女关爱,这时突然出现一个虽然陌生但是对他们充满“关心”的年轻人,对你的生活起居嘘寒问暖,会让自己觉得不再孤单。如此看来,老年人购买保健品其实是心理需求大于生理需求。心病还需心药医,子女也应多抽出时间,了解老人的想法,关注老人的健康。(“津云”新闻记者 李昊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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