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报道: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 垫付容易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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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文婷 编辑:文婷 2018-03-15 07:22:00

内容提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出现在各地街头,共享汽车也趁着这股热潮驶入了大众视野,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网民刘先生也想“尝尝鲜”,体验一把共享汽车,但另他没想到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竟给自己带来了诸多麻烦。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天津北方网讯:如今,“共享经济”已成为时下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随着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出现在各地街头,共享汽车也趁着这股热潮驶入了大众视野,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网民刘先生也想“尝尝鲜”,体验一把共享汽车,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竟给自己带来了诸多麻烦。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近日,刘先生通过“津云”客户端、北方网开通的“3.15消费维权线索征集”栏目,讲述了令他闹心的理赔纠纷。 

  共享汽车出事故 垫付容易收回难

  2017年12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刘先生在驾驶Gofun共享汽车出行时,与前面的一辆奔驰汽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刘先生告诉“津云”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拨打了‘Gofun出行’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告诉我会尽快通知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后来交警也到场了,判定我负全责。”说起那起事故,刘先生至今仍心有余悸。

网民刘先生驾驶的事故车辆(照片由刘先生提供)

  当天下午,刘先生跟随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Gofun出行”指定汽修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受损共享汽车维修费用和拖车费用共计12500元。按照《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的规定,负责处理事故的“Gofun出行”工作人员要求他先垫付12500元,等保险赔付到账后再返还。随后,“津云”新闻记者查询到了《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其中第十条明确写明:“会员垫付的费用中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在保险公司赔付款到账后,‘Gofun出行’在3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会员。然而,事发至今2个多月过去了,刘先生当初垫付的费用却仍然没有收回来。

关于垫付问题在《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

刘先生垫付了12500元的修车费用,却无任何收据(照片由刘先生提供)

  事故处理9小时 车辆计费却没停

  更让刘先生觉得不合理的是,事故发生后,虽然车辆没被继续使用,但是处理事故的9个小时中却一直在计时收费,直到他垫付了12500元之后,系统才停止计费。而此时,刘先生的用车费用已达83.7元。对此,刘先生颇为不解地说:“因为共享汽车采取时间和公里数的双重计费模式,公里数虽停止计费了,但每过一分钟都是要收钱的。如果我不垫付这个费用,是不是会一直计费?我觉得如此设计收费规定非常不合理!”

车辆在发生事故停止使用后,却仍然在计费(照片由刘先生提供)

  关于费用结算的问题,“津云”新闻记者拨打了“Gofun出行”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解释说,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等到责任认定结束后,把车放入指定的共享汽车维修点,这时用车人通知客服才可以停止计费。而这部分费用,共享汽车不予以承担。

  垫付突然变赔付 理赔难“共享”

  就在刘先生为索要垫付费用而烦恼时,更令他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负责处理事故的“Gofun出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所支付的12500元,不是垫付而是赔付。而就在刘先生想打电话继续询问具体情况时发现,这位与他联系的工作人员竟然连电话都不接了。

《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关于保险、赔付的相关规定

  使用共享汽车出了交通事故究竟该如何处理?“津云”新闻记者拨打“Gofun出行”的客服电话了解到,针对事故处理,“Gofun出行”推出了不计免赔服务。具体来讲,用户在租车时,如果多花10元选择“不计免赔服务”,那么如果发生事故,1500元以下的车辆损失用户无需自己承担;如果超出1500元,用户则要承担部分损失,具体赔偿多少,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显然,尽管刘先生购买了“不计免赔服务”,而实际费用早已超出1500元,超出部分要由刘先生自己承担。针对客服的说法,刘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说:“《Gofun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明确写明:Gofun运营方向会员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共享汽车已经投过保险了,为什么还要租车人承担费用呢?”

  不仅如此,刘先生发现,在事故处理中,车场出具的车辆定损表根本不是自己开的那辆车。刘先生在事发当日开的是车牌为津LSA249的共享汽车,而“车辆损失明细表”中的车辆却是津LAK583;事故发生时间是12月27日,但“明细表”中却写的是12月23日。另外,刘先生垫付的费用,也没有给他任何票据。刘先生觉得,原本出了事故就挺闹心的,结果在处理善后时又出现了一堆麻烦事,这让他对共享汽车这样的“新事物”产生了怀疑态度。

车场出具的“车辆损失明细表”根本不属于事故当天刘先生开的那辆车(照片由刘先生提供)

  律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那么,究竟谁该支付修车的12500元,如今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津云”新闻记者采访了北方网《律师帮办》栏目合作律师——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的张士博律师。张律师认为,共享汽车平台的用户租赁协议属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租赁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关于保险理赔金的问题,那么,租车用户已按照协议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联系“Gofun出行”客服,在其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并垫付了维修费用,所以从协议约定的角度以及《合同法》规定来说,租车用户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维修垫付义务。接下来,作为共享汽车的投保人和出租人的“Gofun出行”共享汽车服务平台,也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向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且在保险理赔款项到账后的约定期限内返还给租车用户。否则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此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最后,张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租用共享汽车前,应仔细看清相关协议。一旦发生事故,注意留存相关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以便减少维权的困难。(“津云”新闻记者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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