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董青青”留言:我是16年10月购买的房子,但是于17年3月份到售楼处拿的房屋钥匙,请问我是否应该交16年度的供暖费?如果应该交,滞纳金是否有标准?并且如果我今年不需要暖气,是否可以申请停止供暖。是否必须交满2年之后才能申请停止供暖呢?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相关条例,用热户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新建房屋至少2个供热期后方可办理暂停用热。(“津云”—前沿新闻记者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