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 律师详解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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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令沛 2017-07-11 09:55:18

  天津北方网讯:《律师帮办》栏目网民“杨涛”留言:本人父母于2017年五月在南开区蜂王家具五厂挑选家具,因事先未在家量好尺寸,型号和款式未定。店内销售人员以近期有活动为由,让我父母先交2000元,如回去量好尺寸,就电话通知购买送货,如尺寸不符也可退款。双方未订立购买合同,只是在一张空白A4纸上,写上了可能会买的家具以及备选的两个总价,总价不超过8500。该纸上写了我们交款2000元,盖了个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第二天因尺寸不合适,不打算购买而产生纠纷,商家不予退款。

  邓露茸律师回复:根据描述,我们理解,您父母为购买家具,向家具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交纳了2000元人民币,且书面确定了拟购买的家具型号及总价。后因尺寸不合适,您/您父母拟要求商家退还2000元。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做出如下分析:

  1. 关于“2000元”性质的分析,定金还是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适用定金条款,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所交付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否则,不得主张适用定金条款。

  根据以上,请查阅您父母与销售方签订的书面文件中是否有“定金”的约定,如有,则您父母交纳的2000元性质为定金;如无,则您父母交纳的2000元性质应为订金。

  2. 关于“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

  2.1 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父母交纳的2000元为定金的,且因您/您父母原因导致最终未购买家具的,销售方有权不予退还2000元定金。

  2.2 订金

  如您父母交纳的2000元性质应为订金,则该款项属于预付款,如您/您父母最终未购买家具的,您/您父母有权要求销售方退还2000元订金。但同时,销售方亦有权要求您父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津云”—前沿新闻记者张令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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