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唐局长,您刚才提到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征收规定》在这方面是否还有其他亮点呢?
唐连蒙:《征收规定》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贯穿房屋征收工作始终,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到最终完成征收补偿,全程都有细致的程序要求,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环节:第一,房屋调查登记环节。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15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二,补偿方案制定环节。一是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二是旧城区改建,包括棚户区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充完善。三是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将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第三,征收决定作出环节。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四,征收补偿实施环节。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唐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解读《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有关情况,本期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