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都涉及评估,那么具体由谁评估,通过什么程序确定评估单位?《征收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唐连蒙:按照《征收规定》,房屋征收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群众充分参与,信息充分公开,主要有以下三步程序:第一,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期限等评估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提出申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规定的列入候选范围。第二,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主要包括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协商结果确定。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得票数相等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三,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