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许静杨”留言:我于2008年7月博士毕业后到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工作,此前一直是在学校学习。我们院人事部门对带薪年假的解释为:我2005年至2008年是博士在读期间,计入工龄,但不能算作工作时间。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对“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解释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前沿新闻记者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