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许** 提问时间:2016-12-19 10:36

标题:带薪年休假计算问题

    您好!

    我于2008年7月博士毕业后到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工作,此前一直是在学校学习。我们院人事部门对带薪年假的解释为:我2005年至2008年是博士在读期间,计入工龄,但不能算作工作时间。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应该是从2008年7月我到农业科学院报到算起。由于带薪年假的计算与“工作时间”有关,我的工龄为10年,但是“工作时间是7年”,还是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这一范围内。

    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的话,我应该依据国家那些政策法规向人事部门咨询和建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6-12-19 15: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对“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解释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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