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带薪年休假计算问题
您好!
我于2008年7月博士毕业后到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工作,此前一直是在学校学习。我们院人事部门对带薪年假的解释为:我2005年至2008年是博士在读期间,计入工龄,但不能算作工作时间。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应该是从2008年7月我到农业科学院报到算起。由于带薪年假的计算与“工作时间”有关,我的工龄为10年,但是“工作时间是7年”,还是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这一范围内。
请问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如果不正确的话,我应该依据国家那些政策法规向人事部门咨询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