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尤先生”留言:天津市为降低患者负担,将医院药品的加成比例由15%降到7.5%。但在民营医院(一级医院)拿药时,却被告知:根据医保局规定:减少的7.5%加成药价由患者自掏现金100%支付。一级医院出具的机打“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医保统筹支付”和“个人支付”一栏的金额,经计算分别是“合计”金额的约70%和近30%。实际报销比例下降近5%。药品加成比例的改革不仅未惠及患者,反而增加了患者负担。这与宣传的精神背道而驰。9月3日今晚报也刊登过河北区患者反应的这个问题。
当近日向社保局反映此问题时,社保局答复为:“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没有发生调整”,并让向卫计委反映(卫计委回应“此问题与卫计委无关”)。社保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没有发生调整”的答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首先,报销比例政策是社保局制定的,医疗机构机打“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软件可以肯定也是社保局设计的,其程序应技术锁定,医院绝无修改权限。其次,报销比例下降不是一级医院个别或部分现象,似乎是统一政策,也是通过机打“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软件实现的。再次,患者增加的近5%负担是事实,一级医院也并未额外收费,而是体现在社保局机打“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当中。社保局应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尽快解决,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尤先生反映“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后民营医院购药个人自费部分增加7.5%”的问题,没有详细写明具体药品,为了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医疗保险处在2016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责成专人与信访人本人进行联系,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讲解,同时针对信访人提出的其他医保相关问题,逐一进行解答,信访人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信访人在信访件中主要表述的问题是:2016年7月1日,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后,部分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造成患者个人负担增加。据了解,2015年药品价格全面放开后,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销售价格。
2016年7月1日,为贯彻落实我市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医保按照有关规定下调药品支付标准,同时调整部分诊疗服务支付标准,但非公立医疗机构并未调整其药品销售价格,造成患者个人负担增加。
针对上述情况,考虑到国家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政策,我们建议参保人员在均衡自身经济能力和身体情况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一方面享受药品零差率的销售价格;另一方面享受基本医保较高的报销比例。
下一步我们也会采取一系列手段,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在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基础上,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一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大查处乱开药、乱检查等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基金安全。二是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保筹资水平和保障能力的增加,适时、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三是继续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解决实际困难。(前沿新闻记者张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