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岳总经济师,《条例》实施会给普通百姓带来哪些更好的服务呢?
岳玉贵:按照《条例》及我市制定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今后我市不动产登记将通过简化登记要件、优化登记程序、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措施,为企业和群众节省登记时间和费用。(一)简化了要件和程序,减轻当事人负担。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程序和要件,一是对于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不再收取个人售房发票;二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再收取网签的房产买卖协议;三是简化了遗失补证声明程序。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由原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发调整为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门户网站上刊发。四是对于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取消了公告程序;五是针对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情形,规定了购房人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同时不动产登记系统一并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减轻了抵押权人的疑虑;六是简化了指界程序,明确了不动产已登记且界址没变化等单方指界的情形。
(二)更加尊重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一是针对按份共有人处分不动产的情形,明确可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同时为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规定应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二是改变了此前不动产在异议登记期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定。明确了异议登记期间,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三是明确债权灭失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四是针对抵押权变更登记中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明确了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五是对于办理过抵押权登记的二手商品房申请转移登记的,明确了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要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