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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燕翔: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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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2016-06-21 09:52:37  编辑:李昊旻

【政务访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天津市民政局副局长 郑燕翔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2016517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并于71日开始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民政局副局长郑燕翔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解读《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郑局长,您好!

  郑燕翔: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好,郑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好吗?

  郑燕翔:好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法规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了很多新要求,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我市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梳理了一下我们的救助制度,发现在有些救助制度亟待完善,一些专项救助制度分别由各个政府部门自行制定和执行,制度“碎片化”问题严重,部门间协调统筹难等问题。另外,我市自2001年颁布《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38号令),至今已执行了十余年,期间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要求,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分类救助、专项救助等多项政策进行了完善。该办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因此在2015年市政府清理地方法规期间,经政府批准废除了该办法。导致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法律支撑。因此我们觉得社会救助制度是复杂的,但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一部完善的地方法规,来落实国务院的各项要求,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此,结合天津实际,民政部门代政府起草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征求了人力社保、教育、国土房管等20多个部门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修改制订,于5月份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持人:那么颁布《实施办法》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郑燕翔: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实施办法》在总结我市以往救助经验、确认救助成果的基础上把成熟的经验制度按程序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救助有法可依,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利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8项主要内容和各部门职责,解决了救助制度“碎片化”的问题,畅通了各部门协同解决群众困难的绿色通道,实现了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的无缝衔接。使困难群众公平享受发展成果有了制度保障,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持人:郑局长,那么《实施办法》在内容上都有哪些特点呢?

  郑燕翔:《实施办法》在总结既往社会救助工作基础上,建立了社会救助“8+1”的新体系,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实施一体联动。《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救助制度,旨在保障最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实施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首要内容进行阐述,较原办法新增了财产规定,细化了申请审批程序,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办理并提出了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失独等特殊困难家庭提高救助水平。从法制角度上形成了新老保障制度的有序衔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有法可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到位。

  (二)统筹城乡一体化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所有救助项目均覆盖城乡所有困难群众。特别是将传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为特困供养人员。各项救助突出城乡一体的新标准,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差距的基础上,实现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城乡一体。

  (三)防止遭遇急难的家庭陷入绝境。《实施办法》提出“托底线”、“救急难”的新方针,面向所有遇到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帮助他们缓解困难。

  (四)整合专项保障制度,实施精准救助。在《实施办法》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属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则是针对困难群体的特殊困难实施专项救助。将这些专项救助进行了规范和整合,使全市救助工作实现了政策上的有效衔接。

  (五)健全工作机制,提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新要求。《实施办法》明确了民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国土房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职责分工。为使困难群众少跑路,解决“不知道去哪申请”的问题,该法明确规定建立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社会救助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求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六)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办法》着力促进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要求媒体开展有关社会救助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

  主持人:好,《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涉及的救助项目由哪些部门负责实施呢?

  郑燕翔:《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共涉及八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由教育部门负责实施;住房救助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公共租赁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由国土房管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对就业救助我想多说一点,因为就业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是造血与输血的关系。做好就业救助可以使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尽快脱贫。因此我们鼓励就业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对单位招用低保对象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低保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提出就业申请,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就业救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人帮扶,确保就业救助对象中的家庭至少1人就业。救助对象应当接受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主持人:局长,那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

  郑燕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780元;农村低保标准70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会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下面我举个例子,一个三口之家,父母收入2000元,孩子在学。申请低保时应满足家庭货币财产人均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即不超过780×24×3=56160元,且家庭没有汽车、非居住类房屋、二套住房等。如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发放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口数×低保标准-家庭收入计算,即3×780-2000=340元。

  主持人:看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衡量家庭人均收入是非常关键的,那么我们如何认定家庭人均收入呢?

  郑燕翔:首先我们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为为家庭人口,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其次看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情况,包括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工资、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收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接收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和继承或赠与所得;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知识产权收益;退休金、养老金;带有生活补贴性质的补偿金等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最后将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数,算出家庭人均收入,依次认定是否低于低保标准。

  主持人:如果困难群众觉得自己符合低保条件,应该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呢?

  郑燕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材料,比如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委托授权书、收入证明,根据家庭成员情况提供在学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丧劳证明等。

  在申请时或者获得救助后,受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该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因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受助家庭,要及时调整救助待遇。同时履行委托核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的相关手续。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还应当如实申明。

  主持人:好,您刚才提到,《实施办法》将传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为特困供养人员,那么我们对特困供养人员如何救助呢?

  郑燕翔:《实施办法》规定,政府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目前我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上述标准会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申请前可向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主持人:目前,医疗问题是困难群众比较关心的,我市医疗救助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呢?

  郑燕翔:目前我市的医疗救助主要有四种救助方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二是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定额救助。其中城乡特困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定额补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定额补助。三是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四是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再救助5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主持人:好,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真的是非常全面,那么这些制度在结算上是不是能够方便百姓呢?

  郑燕翔:我市医疗救助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340家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对百姓来说非常方便,不用个人垫付后再找相关部门报销。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此次《实施办法》提出托底线救急难的新方针,临时救助可以说是一大亮点,那么您能不能就此项救助制度给我们做个简单介绍呢?

  郑燕翔:临时救助是对因遇到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的事件,给生活带来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的救助。

  比如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但是对如何衡量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我们是有界定的。申请家庭要考虑自身财产状况,同时收入和支出情况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或者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大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户籍困难群众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困难群众,应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受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再补办审批手续。

  主持人:那么临时救助有没有具体的救助事项和标准呢?

  郑燕翔这个是有的。对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临时救助金。

  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家庭,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金:对患病后无钱救治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对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且存在生命危险的困难群众,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临时救助金。

  遇有特殊困难情况可通过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超过封顶线实施救助。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郑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解读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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