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2016年5月17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市民政局副局长郑燕翔做客天津政务网,为大家解读《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郑局长,您好!
郑燕翔: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好,郑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好吗?
郑燕翔:好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法规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了很多新要求,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我市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梳理了一下我们的救助制度,发现在有些救助制度亟待完善,一些专项救助制度分别由各个政府部门自行制定和执行,制度“碎片化”问题严重,部门间协调统筹难等问题。另外,我市自2001年颁布《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38号令),至今已执行了十余年,期间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要求,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分类救助、专项救助等多项政策进行了完善。该办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因此在2015年市政府清理地方法规期间,经政府批准废除了该办法。导致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法律支撑。因此我们觉得社会救助制度是复杂的,但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一部完善的地方法规,来落实国务院的各项要求,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此,结合天津实际,民政部门代政府起草了《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征求了人力社保、教育、国土房管等20多个部门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修改制订,于5月份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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