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们通过媒体报道看到,“五一”期间,有消费者反映外出旅游去个别酒店住宿吃饭时,被告知涨价5%左右,原因是“营改增,酒店税负增加了”。针对这种问题,应该怎么看待?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营改增后,税收负担究竟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呢?
窦伟:拿营改增给涨价当挡箭牌,属于刻意曲解政策。之前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采用的都是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被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加之计税价格不含税,因此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超过40%;第二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乍一听是增加了0.66个百分点。但营改增之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总体上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反复强调,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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