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凡强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建议您查阅您与相关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委托的主体(以下简称“补偿主体”)签订的“安置协议”,并分以下情形判断责任承担主体:
1. 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1.1 如“安置协议”或您基于“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安置房保修责任的,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1.2 如“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保修责任主体,但在交付安置房时,同时向您交付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且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规定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前述规定,您的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的保修期内的,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维修。
2. 您可要求补偿主体承担保修责任
如您的安置房不属于本答复1.1及1.2所述情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您可依据“安置协议”要求补偿主体向您承担安置房的保修责任。
3. 其他救济途径——您可向天津市建委投诉反映安置房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根据前述规定,您的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的,您可以向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您的安置房存在的质量问题。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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