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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顾俊亭   提问时间: 2014-10-30 21:25
 标题:宅基地拆迁咨询
内容:

    老师您好,原因是这样的,我家姐妹4人,都是农民,我的母亲生前有一块宅基地,我的母亲已去世,我的母亲生前那块宅基地,被我的姐姐顾俊梅(香)以财产继承方式侵占并私自转让。请问其它3姐妹是否能享受母亲的宅基地???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宅基地是否以继承的形式转让???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11-20 11:5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顾俊亭网民:

您好!

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物权法》第152条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您母亲的个人财产,在您母亲去世后,继承权人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2. 房屋继承

2.1 继承方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主要有:(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综上,若您母亲去世前曾立下遗嘱,那么遗嘱继承人有权按照遗嘱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屋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1月2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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