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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蔡吉祥做客天津政务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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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张令沛  2014-10-27 10:06:40  编辑:张令沛

【政务访谈】《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解读

  主持人:好,请您介绍一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蔡吉祥:《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根据我们天津的实际,对天津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分为总则、执法主体和权限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机制、监督机制和附则六章,共38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明确了基层执法主体。(哪些部门开展街道综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办法》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办法》还同时规定,本市经济发达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这种做法不但为街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统一了属地管理的责权。

  第二个,明确了街道(乡、镇)执法权力事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执法权力有哪些?)

  《办法》根据街道(乡、镇)管理的现实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操作性,明确了街道(乡、镇)的三大类权力:

  一是赋予街镇能够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强制措施。这里具体包括: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水务、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殡葬、房屋安全、公安消防、卫生、商务、文广、安监、民政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是赋予街镇监督检查以及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力。包括有关违反电梯安全、排放废弃物、水资源利用及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是赋予街镇对有关部门以及驻街派出机构的执法工作监督考核权。《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派出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考评中建立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互评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本部门派驻街道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该派出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个,规定了确定街道(乡、镇)执法事项的原则。(哪些执法事项可以作为街镇执法事项?)

  在确定街镇综合执法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时,我们从发挥街镇综合执法反应迅速、高效快捷的特点出发,按照违法行为易于确定,执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确定具体执法事项,并在执法区域上明确以居民社区、道路街面为主,原则上需要进入工矿企业、商务楼宇内部进行检查以及执法程序复杂的事项不列为街镇综合执法的具体执法事项。

  考虑到各区、县之间的发展水平、管理重点和工作重心的实际差异,《办法》在向街道(乡、镇)授予行政处罚权时,采取了弹性授权的方式,也就是说各区、县在保证本区、县范围内的街道(乡、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从本办法第七条的各项行政处罚权中确定部分处罚权作为街镇执法职权,并随着街镇执法能力和经验的提高,逐步增加执法职权。

  第四个,规范了街道(乡、镇)执法的执法程序。(如何保证街镇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执法工作?)

  一直以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虽然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但未独立开展过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经验不足。这次改革不但明确了街镇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还为街镇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更将多种与街镇管理相关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赋予了街镇,这就要求全市的各个街镇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依照《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为了进一步突出执法程序中的重点规范,我们从《行政处罚法》中筛选出了持证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以及罚缴分离等执法程序的规定,在《办法》中做了进一步的强调。

  第五个,建立健全了街道(乡、镇)执法工作机制。(怎么保障街道执法队伍与区县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为了确保街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行,《办法》里建立了“四套机制”,一是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这个衔接机制包括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与街镇之间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业务指导、争议协调和信息共享等内容,确保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与街镇在执法工作中实现密切配合、无缝对接。二是硬件的保障机制,即在人、财、物方面对街镇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障。三是公安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在街道综合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地查处。四是考核评价机制,《办法》里将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实行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互评机制。此外,《办法》里还要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派驻街道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做出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的决定时,要听取该派出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个,强化了对街道(乡、镇)各项执法权力的监督。(怎么强化对街镇各项执法权力的监督?)

  建立街镇综合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将原本属于区、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街道获得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但存在两种执法风险。一方面,由于部分街道(乡、镇)领导存在畏难情绪,或是执法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不愿或者不能开展执法工作;另一方面,部分街道(乡、镇)领导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滥用手中的权力,出现乱作为的现象。

  为了确保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里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作出了专章的规定,这里主要体现为“两个监督”,一是在各街镇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强化街镇自身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二是在区县层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对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将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情况以及执法检查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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