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已于2014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网民朋友了解《办法》的具体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蔡吉祥做客天津政务网,就《办法》出台的目的、现实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向大家进行详细解读。蔡主任,您好!
蔡吉祥: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好,蔡主任,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本市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呢?
蔡吉祥:多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行执法职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呢我们现行的体制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政府职能的发挥。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我们国家现行的立法体制多以部门为主导,从条条管理的角度出发,各部门所设定的法律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出现执法部门的权力界线不清晰,导致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给企业、人民群众增加了负担,还可能引发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慢作为,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执法的“空白”。
二是呢,各执法部门各自为战,缺少统一的协调,不能形成合力。在执法力量方面又都受到了编制、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加之结构的分布不合理,基层执法力量的不足,不能满足实际监管需要的现象普遍存在,往往是日常监管不到位,复杂问题管不了,导致执法、沉不到底,管不到边。
三是,街道(乡、镇)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着大量的属地管理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给街镇赋予相应的处罚权力,有责无权的现状,使得街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为解决这些问题,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这个规章。向街镇授予与其管理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并在街镇组建一支综合性强、反应迅速、高效快捷的执法力量,在街镇建立常态化的街镇综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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