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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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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张令沛  2014-10-27 10:06:40  编辑:张令沛

【政务访谈】《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蔡吉祥

  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已于2014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网民朋友了解《办法》的具体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蔡吉祥做客天津政务网,就《办法》出台的目的、现实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向大家进行详细解读。蔡主任,您好!

  蔡吉祥: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好,蔡主任,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本市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呢?

  蔡吉祥:多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履行执法职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呢我们现行的体制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政府职能的发挥。主要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我们国家现行的立法体制多以部门为主导,从条条管理的角度出发,各部门所设定的法律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出现执法部门的权力界线不清晰,导致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给企业、人民群众增加了负担,还可能引发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慢作为,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执法的“空白”。

  二是呢,各执法部门各自为战,缺少统一的协调,不能形成合力。在执法力量方面又都受到了编制、经费等因素的制约,加之结构的分布不合理,基层执法力量的不足,不能满足实际监管需要的现象普遍存在,往往是日常监管不到位,复杂问题管不了,导致执法、沉不到底,管不到边。

  三是,街道(乡、镇)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着大量的属地管理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给街镇赋予相应的处罚权力,有责无权的现状,使得街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为解决这些问题,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这个规章。向街镇授予与其管理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并在街镇组建一支综合性强、反应迅速、高效快捷的执法力量,在街镇建立常态化的街镇综合执法机制。

  主持人:主任,那么制定出台《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都有哪些现实意义呢?

  蔡吉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有四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个是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经济基础。

  天津市作为直辖市之一,为落实国家对天津的城市定位,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近年来已经成为全国经济发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全面发展,为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经济基础。

  第二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和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总体要求。同时也提出“对于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其核心内容一是“综合”,二是“下沉”。我市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是完全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垂直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体制的双重优势,优化职能配置,强化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在城市管理中统筹、组织、协调职能,推进管理中心下移,在街道乡镇实行综合执法,推进‘一支队伍管到底,一支队伍管全部’”,为全市的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也为这个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三个是,前几年我市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

  1997年,我们天津市作为全国的首批试点,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2009年,我们又在文化市场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同时,我市还先后在东疆港、中新生态城、铁路客运车站等地区推行了综合执法工作,特别是2008年以来,华明示范镇也就是现在的华明街、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充执法权限,推行了“一支队伍管全部,一支队伍管到底”的执法模式,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去年9月,为进一步探索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街镇行政执法授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我市15个街镇开展了行政执法授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此外,浙江、江苏、广东、上海等省市在推进街镇综合执法方面做出很多有益的尝试,也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四个是,网格化管理、社区服务与综合执法相结合,体现出街镇的管理优势。

  长期以来,街镇虽然没有执法权限,但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或基层政府承担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责,不同程度地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城市管理网格化以及社区工作的不断推进,街镇管理经验和手段也不断丰富和加强。相信随着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街镇综合协调管理、统一调度指挥的优势也将进一步地彰显。从一年多的试点情况看,通过街镇机关、居民(村民)自治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力量与行政执法队伍的有机结合,实施综合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主持人:好,请您介绍一下《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蔡吉祥:《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根据我们天津的实际,对天津市街道(乡、镇)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分为总则、执法主体和权限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机制、监督机制和附则六章,共38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明确了基层执法主体。(哪些部门开展街道综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办法》行使街道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执法工作。《办法》还同时规定,本市经济发达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这种做法不但为街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统一了属地管理的责权。

  第二个,明确了街道(乡、镇)执法权力事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执法权力有哪些?)

  《办法》根据街道(乡、镇)管理的现实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操作性,明确了街道(乡、镇)的三大类权力:

  一是赋予街镇能够直接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强制措施。这里具体包括: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水务、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殡葬、房屋安全、公安消防、卫生、商务、文广、安监、民政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是赋予街镇监督检查以及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力。包括有关违反电梯安全、排放废弃物、水资源利用及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是赋予街镇对有关部门以及驻街派出机构的执法工作监督考核权。《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派出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考评中建立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互评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本部门派驻街道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该派出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个,规定了确定街道(乡、镇)执法事项的原则。(哪些执法事项可以作为街镇执法事项?)

  在确定街镇综合执法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时,我们从发挥街镇综合执法反应迅速、高效快捷的特点出发,按照违法行为易于确定,执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确定具体执法事项,并在执法区域上明确以居民社区、道路街面为主,原则上需要进入工矿企业、商务楼宇内部进行检查以及执法程序复杂的事项不列为街镇综合执法的具体执法事项。

  考虑到各区、县之间的发展水平、管理重点和工作重心的实际差异,《办法》在向街道(乡、镇)授予行政处罚权时,采取了弹性授权的方式,也就是说各区、县在保证本区、县范围内的街道(乡、镇)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从本办法第七条的各项行政处罚权中确定部分处罚权作为街镇执法职权,并随着街镇执法能力和经验的提高,逐步增加执法职权。

  第四个,规范了街道(乡、镇)执法的执法程序。(如何保证街镇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执法工作?)

  一直以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虽然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但未独立开展过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经验不足。这次改革不但明确了街镇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还为街镇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更将多种与街镇管理相关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赋予了街镇,这就要求全市的各个街镇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依照《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为了进一步突出执法程序中的重点规范,我们从《行政处罚法》中筛选出了持证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以及罚缴分离等执法程序的规定,在《办法》中做了进一步的强调。

  第五个,建立健全了街道(乡、镇)执法工作机制。(怎么保障街道执法队伍与区县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为了确保街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进行,《办法》里建立了“四套机制”,一是执法工作的衔接机制,这个衔接机制包括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与街镇之间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业务指导、争议协调和信息共享等内容,确保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与街镇在执法工作中实现密切配合、无缝对接。二是硬件的保障机制,即在人、财、物方面对街镇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障。三是公安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在街道综合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地查处。四是考核评价机制,《办法》里将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实行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互评机制。此外,《办法》里还要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派驻街道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做出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的决定时,要听取该派出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个,强化了对街道(乡、镇)各项执法权力的监督。(怎么强化对街镇各项执法权力的监督?)

  建立街镇综合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将原本属于区、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赋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街道获得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但存在两种执法风险。一方面,由于部分街道(乡、镇)领导存在畏难情绪,或是执法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不愿或者不能开展执法工作;另一方面,部分街道(乡、镇)领导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滥用手中的权力,出现乱作为的现象。

  为了确保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里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作出了专章的规定,这里主要体现为“两个监督”,一是在各街镇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强化街镇自身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二是在区县层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加强对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并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将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情况以及执法检查情况的信息进行公开,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的监督。

  主持人:好,主任,那么《办法》的实施,能够取得怎样的成效呢?

  蔡吉祥: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办法》的实施,破解了我市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难题,实现了“四个转变”。

  第一个转变是:改革明确了街镇的执法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执法权限和范围,实现了从“权责不清”到“权责统一”的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通过立法将与城市管理息息相关且相对简便易行的执法权授予街镇,实现了从“多头执法”到“集中执法”的转变。

  第三个转变是: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的监督,使执法监管方式变被动型为主动型、变粗放型为精细型、变突击型为长效型、变传统经验型为现代科技型,实现了从“监管不力”到“监管到位”的转变。

  第四个转变是:改革通过整合优化街镇综合执法力量,建立司法保障、执法人员保障、资金保障、装备保障等机制,全面强化了执法队伍的建设,实现了从“保障不足”到“保障有力”的转变。

  我们天津的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受到了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据统计,先后有《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新华网、北方网等17个国家和地方的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此外,还有多个省市派人到滨海新区学习街镇综合执法的工作经验。

  主持人:蔡主任,请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下一步要怎样贯彻落实《办法》呢?

  蔡吉祥:随着《办法》的发布施行,10月16日市政府召开了贯彻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的推动部署会,全市已经全面地推开了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里关于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完成组建街镇执法队伍、强化区街法制机构、搭建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及建立街镇综合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市编制、财政、人事和法制等部门,要及时地对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积极地配合区县完成好改革任务。同时,市政府要对各区县完成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主持人:好,再次感谢蔡主任为我们详细介绍了《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现实意义以及主要内容。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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