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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于   提问时间: 2014-10-12 19:55
 标题: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的欺诈合同问题
内容:

    律师您好:我的问题是,11年在汉沽大丰路旁的优仕名邸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直到13年夏天才算领了钥匙入住了,在此期间和开发商为了逾期交房打了官司,我们业主胜诉,不过房产证迟迟不给办理,直到14年夏天,才给办了房产证,不过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我们几家业主在没注意的情况下,和开发商签了一份补充合同,里面最后一句话是让我们业主同意总房价不变,因为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将房号卖颠倒了,导致我们的房子平米数小了3.72平米,开发商故意欺骗我们签了那份合同,就是想不给属于我们的那部分买房钱。请您给我们业主帮帮忙,出出主意给点意见,看看我们还能要回自己的钱吗!谢谢了!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10-14 08:4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小于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如果你们主张签订的那份《补充合同》系受开发商欺骗而签订的,你们需要举证证明这一情况,比如该份《补充合同》的签订有没有通过充分的协商,开发商有没有对条款作出明示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10月1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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