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弟弟于2011年9月15日到明振餐具(天津)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一直未缴纳保险和公积金,直至2014年5月,公司才按天津市最低基数标准缴纳保险。
我弟弟于2014年7月找到津南区社保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要求明振公司补缴保险,该执法机构受理。
但一个月后,公司依然未给补缴,因此,我弟弟又于2014年8月中旬找单位协商未果,遂提出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个半月标准,津南劳动局受理并定于9月26日开庭。
但在开庭前夕,我弟弟向明振公司要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是从2014年5月才签订的,之前均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的协议,而明振公司只提供了劳动合同,原来的派遣协议未曾提供。
因我弟弟本人并不懂劳动法规,所以对当时的协议条款未曾留意,因此并不知道是和哪家派遣机构签订的协议。
鉴于上述情况,我想咨询一下:
1、9月26日仲裁,我们能争取什么样的权益?
2、如果庭上,明振公司出具劳务派遣协议,能证明我弟弟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吗?
3、如果仲裁员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判定无劳动关系,那我们怎么争取自身的权益,因为我们到现在还不能看到那份劳务派遣协议,也不了解那家派遣公司的情况,这对我们很被动。
4、我弟弟手里的证据有胸卡、工作服、工资条、公司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这些能证明,我弟弟自2011年9月与该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