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介绍于近日制定实施的《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集中管辖意见》将本市基层法院的自赔案件集中在三家法院审理。
据市高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介绍,按照2010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基层法院办理的自赔案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进行理赔。但通过市高院调研发现,本市基层法院自赔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少、案件分布不均、立案难,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据介绍,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并非平均分布。全市16个基层人民法院, 2011年至2013年共审结自赔案件36件,其中2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7件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7.2%,有8个基层人民法院连续三年没有案件。
王友莉表示,集中管辖有利于减少公众质疑,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难,逾期审理问题。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司法统一性。有利于整合审判资源,优化国家赔偿审判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
《集中管辖意见》包含四部分,分别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审判机构的设置,自赔案件在集中管辖法院的审理程序、对集中管辖后案件变化作出的补充调整。按照国家赔偿审判力量的强弱及办案经验的丰富程度,指定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指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四个审判区的自赔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国家赔偿小组”设在审判监督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自赔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后,自赔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递交申请、立案、协商、办理、决定、执行等具体程序。而中级法院和市高院的自赔案件仍由自己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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