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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叶   提问时间: 2014-09-20 16:51
 标题:房屋产权方面的问题
内容:

    您好,我家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几十年前从邻居手里买过来的,因为是熟人当时就没好意思催着他们办过户,后来我爷爷过世之后曾经找过卖方商量过户的事情,但是对方一直不配合过户一直拖到现在。现在涉及到这所房屋要被拆迁,对方说他们咨询过说可以分走拆迁款的百分之七十,我们分百分之三十。所以想向您咨询一下这个说法正确吗?向着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回复部门: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4-09-28 11: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叶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据此,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款的受益主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您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以目前房管局登记的产权人为准。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受益主体应为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2. 如您所述,您家已经从邻居家中购买了房屋,那么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买卖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出卖人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如果出卖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出卖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房屋产权已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则您可请求法院判决出卖人赔偿您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4年9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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