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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郭璐 提问时间: 2014-09-18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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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婚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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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您好,我由于10月5号结婚举办酒席,又是大龄,所以向公司提出10月8号-10月17日休婚假10天,但是公司以国庆假期与婚假不能连休为由,驳回我的申请,让我10月4日-10月13日请婚假,10月14日-10月17日请事假四天。请问相关部门,这种强制让我请婚假,剥夺我婚假的行为,是否与劳动法相悖?如果劳动仲裁,我的申诉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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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董亚南 回复时间:2014-10-15 15:39 是否超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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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郭璐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婚假与国庆假期不可连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看您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或单位公示的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才能进一步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董亚南律师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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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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